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限期起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3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 發 支付命令,原法院於同年月14日准予發給96年度促字第35956號支付 命令,惟抗告人並未收受該支付命令,但於96年12月26日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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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抗告人對原法院87年度訴字第89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再 審,經原法院調閱該事件案卷,查明抗告人於民國96年7月6日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其訴,並經該事件對造 年3月1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 法官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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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受之上訴利益,乃抗告人在第一審受不利益 判決之全部範圍,即22,120,859元。原法院據此核定抗告人上訴所 得之利益,依法並無不合。 (二)原法院除核定上開訴訟標的價額 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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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即債權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2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麗莉 法官陳邦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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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國字第2號 再抗告人甲○○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等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 其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者為限,始得再為抗告」所謂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應以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廖麗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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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 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 仍不為,致不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 以下同)96年12月28日通知請抗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合法讓 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靜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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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則以:伊於91年間對被上訴人提出詐欺罪之告訴,乃被 上訴人於79年間操作股票失利,致資金周轉 檢署檢察長吳陳某、檢察官 吳維雅陳某,副本抄送總統、行政院長、立法院長、國民黨主席、 法務部長及高等 予以查明或交由權責單某查明澄清 。投訴、陳某、檢舉或告發均係法定權利,自難謂其行為,係屬 不法。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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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 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 3月26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 法官周美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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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特別代 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 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提起 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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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爭執,自不得點交。 二、抗告人於原法院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6年10月15日才得 知原 賣建物是否包括3號分戶 不明,倘包括3號分戶,則抗告人早於92年12月15日即已在該址申請 公司設立登 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初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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