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建,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为了刘某丙结婚使用及便于赡养闫三妮老人,刘某炉在闫三妮的宅基地上为刘某丙建造三间房屋。后刘某丙又在该宅基地建两间东屋 院居住期间建造房屋,闫三妮、刘某丙等人未提出异议,并且562院的房屋及相关建筑物已经拆除,并量化为具体数额的补偿款,刘某甲对其居住期间建造的房屋享有权利,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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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段丈量,并核发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两证载面积相符,但两证载长宽尺寸不符。而乔某甲和范团共同拥有的宅内东西向建筑物从土改至今未改变。按照1985年清 2米调为集体出路,2米终点线为西界,其檐水可以滴在路上;北界为现上房后檐水线;南界为现东南角一间草房南滴水线东西线,出路走宅西南角与宅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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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二被告不得阻挡;判令二被告拆除其在原告宅院内及向南出路上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建筑物,并赔偿损失。 被告董某乙、杜某某辩称,原告系国家离休 产生纠纷,经其族人和村调解无效而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的法定凭证,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否认其效力,该宅基地使用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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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包费实际上已支付,并已损失,应予赔偿。三被告共同实施了对原告的建筑物损害,并造成损失,应负连带的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 某乙、刘某丙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1、涉案土地属上诉人刘某乙宅基地,有县政府颁发的书证证实,上诉人等享有合法使用权。 2、石湾镇永康居委会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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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召陵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石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8年9月第三人薛某某扒旧房建新房时,在原址基础上向西侵占5尺,原告 东邻有出宅基地,西家中间院墙为第三人所砌,该处宅基地均有第三人建筑物,第三人在该处宅基地内扒旧房建新房时,墙基向西移5尺,受到原告阻拦,双方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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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宅基地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双方均在各自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原告在被告宅基地以东,两家宅基地之间的北边垒有东西围墙一条、南边建有厕所一座。2007年下半年 的宅基地,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所建上述建筑物是在其宅基地范围内,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围墙及厕所并非由其推倒,但在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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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落东边东西向边屋三间,用地面积143。被告于1983年8月8日被批准使用宅基地面积243,建房间数为三间,建房面积83;1989年8月5日被批准取得 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正确处理建筑物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反诉原告虽然是在自己原有的房屋上加盖至四层楼房,但应当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且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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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认定李某某在争执地上建房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予以罚款。原告李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 的答复》,认定:一、该段集体土地四至清楚,面积准确,历史以来未确定在李某某宅基地范围之内,土地使用权应归三川村X组。二、鉴于地面建筑物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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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将其房产卖给了闫松山。2002年3月,方正玉翻建住宅时将闫松山宅基地的0.99米风道占为已有,闫松山随后举报,县国土局查明情况后于2003年 了获国土监罚字(2003)X号处罚决定书,要求方正玉拆除在0.99米风道上新建的建筑物,方正玉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生效。2004年12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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