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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略)。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略)。因本案于2006年3月11日被羁押, 回到家门口时,被朱某某用刀刺至重伤,经广州市司法门诊鉴定为工伤7级残废。要求被告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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