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承包费。3、王某庄村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做出的《王某庄村土地确权方案》并不能改变涉案果树承包地的家庭承包性质。双方果树承包合某的签某日期 的口头协议有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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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据除原告提供第9、10份,被告提供的第13份证据外,均是证明土地确权的事实与程序,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和确认。原告提供 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另划定确认双方宅基使用权及边界的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属于乡镇政府部门的职权与责任,宅基边界争议应由政府部门作出具体确认,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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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新野县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依第三人申请对双方争议土地所有权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是其法定职责。但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国土 有效的规章,一审判决予以适用是正确的,争议的土地确权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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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民政局的安排将其中一部分转让给他人的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均已实施终了,无论如何均应将该争议土地确权给原告使用,故请求依法撤销永城市人民政府的上述错误 收条两张。 12、永城市民政局的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是:民政局将涉案土地进行开发,由郭、耿某人负责。原告的主要证明目的是因为民政局当时害怕涉嫌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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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别主张权属,各屯分别于2006年、2007年向柳北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土地确权申请报告。柳北区人民政府经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后,于2008年4月 客观适当。柳北政发[2008]X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护。原告方起诉认为政府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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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2001年5月25日公证费收据1张,200元;2002年1月24日法律服务费个人收据1张,1000元;2002年3月6日-2003年12月26日代理费 (籍)字(2006)X号行政处理决定,将上述面积约合1.19亩的土地确权给南湖村委会XX村。2006年11月27日濮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濮政复决字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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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诉状副本。因李某丙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双方土地使用证被法院依法撤销。同年7月,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土地确权申请。2009年7月17日,汴岗镇人民政府、司法所、土管所、汴岗村委、当事人共同丈量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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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撤回了起诉。2009年4月23日,睢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杨某果使用。杨某某对此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商丘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 ]X号文件及李口镇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认定原告的宅基使用证作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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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冢子组村民郑某立的纠纷,从而引起两组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冢子组向泌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2008年7月24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泌政行决字( 某立所栽桃树的这一客观事实,被告的上述确认本身就相互矛盾。二、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对该争议所确认的空闲宅基地且不论原告村民郑某同现持有1953年政府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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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冢子组村民郑某立的纠纷,从而引起两组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冢子组向泌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2008年7月24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泌政行决字( 某立所栽桃树的这一客观事实,被告的上述确认本身就相互矛盾。二、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对该争议所确认的空闲宅基地且不论原告村民郑某同现持有1953年政府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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