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综合保险费,被告辩称双方有过口头 约定由原告自行缴纳,但对于其主张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现被告并未缴纳应予补缴。至于补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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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08年8月14日至2009年7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870.1元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 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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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负责人突然口头通知原告“光荣退休”,而原告认为实际是被告单方提出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于2010年4月14日提起劳动 应在2008年2月1日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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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审理中,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 月1日至2008年11月1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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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3,455元。 原告为证明其陈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笔录,证明被告确认原告每月工资报酬4,000元。 2、加班 中,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无法为双方实施调解。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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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4月24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人民币2,800元。原告多次要求签订 。 审理中,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无法为双方主持调解。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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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裁决,驳回汤某某的仲裁请求。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水电服务中心成立于2004年6月,被告实际在 劳动关系协议中关于“三金”约定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错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交纳“三金”为法定义务,双方不能协商免除该义务。 水电服务中心答辩称,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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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每月工资为1500元,原告主张每月工资1800元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庭审中出具的一份劳动合同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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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出于经营 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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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查明,1997年5月,被告宋某到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被告的月平均工资是117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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