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被保险人批改前为王亚辉,批改后为杜某平。本保险单所载其他的内容不变,特此批改。随保险单所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视为其放弃了在第二次庭审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人保固安公司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约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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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如下: 1、陕x客车投保单1份。 2、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条款1份。证明第三人与被告乾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保险合同关系。双方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 被告质证意见。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故对其客观性应予认定。 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陈述一致及经本院确认有效的证据可充分证明如下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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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及该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徐某某与民安公司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 )的。否则,由于高出的部分法定无效,保险人不按此计算保险费,而投保人却要多缴纳保费。本案中,保单中并没有“实际价值”的反映,保险金额是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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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止原告并没有看到,被告更没有告知免除责任的内容。如果不计免赔只有8%,原告认为被告的解释与一般正常人的认识不一致。原告在申请理赔时将所有有关票据都交给 会认可,应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方所投的保险条款作以说明。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保单上已经清楚的载明原告已经告知了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免责条款,原告以没有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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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8日陈传乾的保单中被保险人的名字变更为谷志松。该保险公司称,公司在办理变更时,都会进行口头告知相关免责内容,但没有具体的书面证据。 涉案保险车辆的变更手续。对此,安邦保险公司和王某某均无异议。 其他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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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 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保险条款及其保险金给付比例共同构成该格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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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对车主责任规范书》,该规范书形式、内容合法,就是双方之间的协议,未解除之前无需再签订其他协议,也不能强迫签订某一固定格式的协议,原告要求 格式,现要求按此格式与被告签订合同。 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下称安邦保险公司)保险业专用发票3份、保单3份。证明公司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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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出具的,投保人吴某安没有在上面签字,不知晓其内容。二、上诉人作为本案保险合同受益人,有权就该合同提出异议。三、原审法院因投保人签有“同意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上诉人人保财险凤凰县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6份证据:1、投保人吴某安亲笔签字“同意特别约定”的投保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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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4。合同约定:第一条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 对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赔付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为由,进行答辩。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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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投保单1份,以证实原告投保的事实; 2、保险单1份,以证实原、被告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3、保险补充协议 原、被告就原告因雪灾遭受的财产损失一致确认为x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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