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的专利文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 外观设计。上诉人认为十二生肖图案是设计的次要部分,不影响本专利与被控侵权包装相似性的认定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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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专利文件“摘要”部分中注明:该产品为透明状。另外,该外观设计未要求保护色彩。 涉案专利是一种酒的包装盒,其整体形状为上下面长短边间隔,长边相等、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图案可以成为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从涉案专利的视图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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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外国公司,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我国申请并获得的涉案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应根据我国法律受到保护。 被告喜尔公司虽然在答辩期内 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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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外观设计的保护并不包括设计风格,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原告提出设计风格不同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其次,作为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海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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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二者构成相同的外观设计的认定是正确的,其做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设计的对比文件并无不当。 本案专利所保护外观设计的产品为“印章”,而对比文件所涉及的产品也是印章,属于同一种类。将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较,可以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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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另附简要说明:“1、本外观设计的主视图1和主视图2同时使用,同时销售。2、请求保护色彩。” 前述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由主视图1和主视图2显示的 注册证;(三)本院自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的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备案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享有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为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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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本院认为这一区别不构成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原告之专利外观设计的显著不同。原告在申请x.X号外观设计专利时未要求保护色彩,色彩不是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整体上的相似。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是x.X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原告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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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于某业上并能形成批量生产,并具有一定的美感,因此本外观设计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原告认为,本专利外观设计的外形不具有任何美感。对此,被告认为,《实施 2相同或近似,被告应当依法宣告本专利无效;4、本专利由现有的外观设计简单组合而成,该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5、根据《实施细则》关于某观设计应当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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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租赁人。 本院认为:沈某某为“婚柬(贝雅13)”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沈某某负担400元,陈某某负担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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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其中认定:本专利外观设计的右视图缺少一横杆,与左视图、立体图不一致。该横杆有连接加固功能 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视图应当按照技术制图或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正确反应投影关系,各视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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