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持铁撮箕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致使被害人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导致轻伤后果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唐 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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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甲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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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甲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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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片,李某甲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认定,足以认定。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2009年9月30日8时许,被告所属董周派出所 平司鉴所(2009)临鉴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乔某乙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被告作出的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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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单据10张165元、车票合计3856元、住宿费55元、复印费、代写法律文书、饭费1044.5元、电话费合计828元、伤残鉴定费1040元以及住院期间吃饭 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并构成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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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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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武陟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 9、2005年1月5日李某某损伤程某为轻伤的说明。 10、2005年7月18日xxx、李某某达成的协议书,xxx及 为临时工,不是合同制工人,2005年机构改革时已经被清退;证据16记者非专业法律人士,应以国家专业劳动部门的意见为准;证据26、27是国家劳动部门专业人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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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实车XX住院情况及花费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上述事实的成立,予以确认。 辩护人提供的由王XX 当庭证言相矛盾,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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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属防卫过当,其辩护人辩称田某的伤不构成轻伤,伤情鉴定程序不合法。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5日13时左右,被告人訾某某 份。 审判长张桂芳 审判员樊国迎 审判员张怀亮 二○一○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新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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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时间及支付医疗费数额一致。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 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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