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彭XX为扩大经营,在租赁XXX村委会土地的基础上又分别租赁陈某成、陈某某、陈某庭三家闲置的宅基地,被告彭XX按约定向这三个人支付租金 。 经质证,被告XXX村委会不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彭XX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XXX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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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他们在任职期间没有研究过王某某宅基地的问题。 原告对第三人提供证据的异议是处理意见书原告方没有签名,我们不予认可;证人证言与第 应当予以撤销;该土地使用证影响到三原告从南向北顺畅通行,三原告作为相邻权人与被告的颁证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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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应停止侵害,并返还被侵占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拆除在韩某某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新建的仓房。关于被告提出鉴定原告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平面图东侧有0.65米是后修改 山墙南侧距界址墙2.9米以及新民市X镇土地管理所认定的其西房山墙南侧与西面韩某某家界址墙为2.4米的问题,均不影响上诉人洪某某的新建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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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报告,认定事实清楚,没有违法之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临时)是1985年8月3日桐柏县人民政府所颁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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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告持有的伊水宋第X号宅基证部分面积重合,该问题应由政府土地部门确权处理,遂作出(2006)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驳回第 三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伊水宋建[95]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理由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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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问题时一并解决的问题,故其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在30内对原告谷某某现使用的宅基地登记为划拨土地是否正确,依法予以 损失x元,由于其在一审时未曾提出,属于新的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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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5、1993年5月16日,X号宅基地使用证;6、镇平县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案件结案审批表;7、2004年6月25日,镇平县 的利害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类证据只是证明效力的大小与优先性的问题,而并非当然无效,在原告没有相应证据予以反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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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该组证据用于证明:第三人向南关村委及原告支付地款的事实,第三人取得该宗土地的权属来源。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效力作如下认定: 原告 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应当认定其曾向第三人颁证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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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要求入住上述房屋,遭到被告拒绝。原告多次与被告就该争议宅基地及该幅土地上的房屋的使用权进行交涉未果,遂诉来我院。 另查明,被告刘某系第三人 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熊某、晏某对位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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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厘。 原告不服,诉称,2003年3月,竹林乡政府及竹林村干部为原告与第三人的宅基地确定了边界。此后不久,第三人之子张某丁在第三人宅基上建 三人之子张某丁居住)。因双方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竹林乡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竹政(2007)X号关于尹某某宅基纠纷问题的处理意见。因该处理决定第二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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