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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杜某丙因致伤原告头某伤情和王忆斌胳膊伤情均构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本院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审理,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致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元,原告杨某某负担500元,由被告杜某丙、杜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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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后果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被告刘某某应当预见到对原告殴打,会造成原告伤害故意为之,应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在庭审,被告对原告提供沅江市公安局法医学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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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秦某某在与他人发生争执过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因秦某某犯罪行为而使李某甲遭受经济损失 上诉人李某甲及诉讼代理人吕宝祥、上诉人秦某某及辩护人陆晓梅、伊娜就案件起因、秦某某是否打过李某甲一拳及对部分证人证言有争议,现概述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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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上诉理由经查,其先持刀威胁、伤害被害人,当被害人反抗时竟夺刀连砍被害人,显见其行为不属防卫,而且不是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既无 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规定,本裁定并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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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以王某乙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其处以警告处罚。同年11月7日杜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审理,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刑事判决书及公安侦查案卷认定王某乙对损害结果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杜某甲防卫行为已明显超出法律许可范围,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判认定杜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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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龚某生还向我扑来,我拿凳子进行防卫,不小心撞伤了龚某生右眼,证实被告龚某乙诉龚某元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承认自己打伤了原告右眼; 证据 情况一致;证据2、双牌县公安局是撤销对被告故意伤害案。因此,对被告提供这份证据,只能证实被告对原告伤害没有构成犯罪,不能证实被告没有对原告健康权构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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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原告花费。 被告李某向本院提交证明有:证人陈曦书面证言1份,以此证明被告是防卫行为,不是故意伤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庭审质证,被告 证明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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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斗殴时未持任何凶器,也未给任何人造成伤害后果,所起是次要、辅助性作用,依法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从犯。被告人高某于2009年1月21日到 刘某戊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聚众斗殴共同犯罪故意存在。被告人宋某一方在案件发生完全是被动,根本没有聚众斗殴共同故意。被告人宋某系自首,且系初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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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防卫过当,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脸部被被告砍伤并构成九级伤残,其劳动能力受到 为已被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了对他人民事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决依据案件事实,判决上诉人承担本案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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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给原告林某某经济损失627.3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甲监护人刘某乙、刘某丙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诉 故意,其轻踢被上诉人一脚是因为被上诉人故意指使他人伤害上诉人父母,上诉人实施是正当防卫行为,防卫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被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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