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未同原告协商擅自在地板上撒水,造成原告屋内漏水, 佐证,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无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赔偿损失8000元的诉请,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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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其他原告不具有相邻关系,蔡某丙、韩某丁、栗某某、刘某某所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姓名不是其本人,也不是适格 。对法院调查的村干部笔录,被告认为真实合法,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居住安阳县X乡X村天路街,被告居南,原告韩某乙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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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理应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擅自提高地平,掩埋原告的散水,构成侵权, 占用原告西北角山墙约2公分,因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及影响,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的原则互谅互让,故对拆除粘贴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如翻建房屋,被告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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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刘某甲在原告的房屋边上栽种树木,对原告确有一定影响,故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洪歧 审判员苟万国 审判员江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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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计费2.25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2008年7月11日左右断水前后的自来水费271.35元、在外用餐费1201元、交通费213.5元、误工费3000元 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为相邻关系,应按照方便生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日常关系,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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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宅基地的时间为1976年,而第三人毛某某返城时间为1979年,从时间关系上看,被告认定“朝阳一街X号宅基系建设大队1976年申留成归还毛某某原 生活的便利。被告以不是土地使用权确权处理原则的所谓宅基完整原则作出决定,不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处理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在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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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被告沈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庭审时的一致陈某,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07年1月份,原告陈某某购买了开封市 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业主即不动产的权利人对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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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3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同意将杨某某西院墙墙外的排水沟填平,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 陈述,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杨某某应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杨某某起诉称其西院墙外李某某家的槐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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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3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同意将杨某某西院墙墙外的排水沟填平,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 陈述,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杨某某应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杨某某起诉称其西院墙外李某某家的槐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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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房屋东侧院墙,有张某甲开设的大门。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的相邻关系。本案中,郑某某虽然对其39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而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已经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应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 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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