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造成原告购房无法实现,并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二被告合伙投资开发商品房,手续违规被拆除,使原告购房无法实现,由于被告的单方行为使原告错失多次 。四、在“房屋出让协议”仅就预付优惠、退房、质量作了规定,并未约定违约责任,答辩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x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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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共计x元。并且,由于上述因素的发生,致使原告金地房开发公司部分商品房未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给买受人。另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 了已完成工程成果的迟延交付,上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完成部分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所以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被上诉人未按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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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7、临澧县凤鸣花园北栋 合同书一份。用以证明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接受原告所承建的全部商品房并已出售。 被告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与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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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房验收时应予以充分注意,并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 了其的义务。在房屋合理使用期限内,开发商或建筑商对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终身保修的。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在原审时的诉讼请求。 兴盛公司辩称:兴盛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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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原告承包新乡市康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阳县桥北开发的商品房工程B1、B2两幢商品房。先后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被告是其中之一。原告已按被告 十日内支付被告毛某某工资款x元,被告新乡市康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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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告平米包干现金差额部分,即公寓135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折合成商品房价款,被告以商品房的实物形式结付给原告。其中一、六层:1280元/平方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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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工程验收合格,三个月内付清(除全部工程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一年保修期满,如无质量问题将5%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等。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国锋 施工费用共计x元。并且,由于上述因素的发生,致使原告金地房开发公司部分商品房未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给买受人。 另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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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业主许可,属于非法转包,原告应当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对第五组其余证据,同前文质证意见。 第六组,由于原告逾期时间太长,润 月10日取得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颁发的珠江路X街X#楼、6#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港兴公司于2004年12月4日向原告闽南公司发出《中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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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双方还对付款及房屋移交、房地产权利归属、房屋保修、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签约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门面购房款x元。 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义务应属违约,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被告以自己不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进行商品房交易为由认为本案合同无效,不同意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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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告平米包干现金差额部分,即公寓135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折合成商品房价款,被告以商品房的实物形式结付给原告。其中一、六层:1280元/平方米;二 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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