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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XX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性格不和,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吵打,确实难共同生活。且分居两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事实:上列原、被告于2007年5月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8年农历5月2日生育女(取名李XX)。2008年8月25日双方到本县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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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了解甚少,就于1995年1月10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张某某,现年12周岁。我们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酒后常常夜不归宿 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母爱和父爱,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从小孩的角度考虑,我愿与原告一起,共同努力给孩子一个温馨的完整的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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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相识,2003年1月6日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子刘某臣,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感情日益淡薄 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破裂,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男孩刘某臣应随原告生活为宜,但小孩抚养费和财产纠纷问题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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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在崇义县X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虽没有感情,却也生育了二个女孩,大女孩2001年生,小女孩2006年生。后来发现双方性格不合, ,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而谈婚,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原、被告有过短时间的感情融洽。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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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其他共同财产。 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原、被告虽然婚前关系较好,但后来因双方性格不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经 年4月10日双方在永兴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谭某艺。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嗣后因双方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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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均在外打工挣钱。除正常生产生活开支外,原、被告还抚养各自婚前生育小孩。2009年4月,原、被告共同协商,与原告之父范介武共同出资购买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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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1年2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杨某。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婚后两年被告一直不外出找工作, 和摩托车辆是婚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由法庭依法判决分割,而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被告也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请求法院就诉讼费的承担进行判决。 原告提交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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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下定、过礼及举办酒席,原告花费75000元。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难以共同生活下去。被告为一点小事手持刀具准备对原告行凶, 14日在江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未生育小孩且缺乏沟通而产生纠纷,原告遂于2012年3月1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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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双方婚前未经充分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加之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双方一直矛盾不断,经常吵架,双方感情产生裂痕,目前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所 不准许操某与李某离婚;诉讼过程中,李某向本院要求抚养双方所生育的二个小孩,由操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操某向本院书面承诺,同意双方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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