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 宇马公司一审辩称:本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兴发集团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显著区别,没有侵犯其专利权。兴发集团公司要求赔偿4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确认其真实性,对关联性将结合当事人的诉辩理由,综合全案审理情况在判决理由部分作出认定。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宇马公司无异议,而兴发集团公司对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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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部分作出认定。 二审庭审后,桃园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于2007年4月14日收到、发文签署日期为2007年3月21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差别仅属于细微差别,一般消费者容易引起混淆,其实质是将现有设计纳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于法无据,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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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白色卷纸图案。 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的专利作对比,二者图案整体布局相同,均分为上下两部分,结构大致相同;局部细节上,划分上下 达纸业(广东)有限公司承担924元,被告中山市宝丽纸业有限公司承担338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第二项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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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于2000年12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玩具(锤尾龙铁甲人379)”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8月29日, 像古代勇士的盔甲,且位于铁甲人腹部前面,锤尾龙头构成铁甲人腰带;第5部分是铁甲人的腿部,形状基本为现代机器人的腿部,腿步上安装有机器人在战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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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于2000年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玩具(顶头龙铁甲人37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8月12日授予专利权,授权公告日 皮盔甲,并且位于铁甲人背部紧贴顶头龙头,构成现代科幻变异的随身动物;第5部分是顶头龙的腹部伸出所构成的铁甲人的腿部,形状基本为现代机器人的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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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有“顺发”字样的衣架落入“衣架”专利的保护范围的证明力予以采信,理由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阐述。 四、对争议问题4的合理开支原告举出如下证据材料: 13、2005年7 所表示出的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为:A、衣架为线条形式的结构,包括一圆弧状的衣架勾和其下方连接的大体呈扁三角形的封闭衣架体两部分;B、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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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予不作实质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 减。 综上,东陶公司关于DT-1填料产品不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应予改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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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来看,与失效专利(略).8的瓶形相似;被告的“包谷某”酒瓶外观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不相同也不类似,二者所产生的视觉效果完全不同,对于普通 ,也认为“会让消费者认为这是同一系列的产品”。从整体上说,一般消费者从双方外观中获取的整体印象均是“像玉米的酒瓶”,至于玉米酒瓶的瓶口及是否包裹苞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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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比文件存在一定区别,但二者均为酒瓶瓶帖外观设计,两者整体形状均为长方形,并都分为上、中、下三部分,均有“长城”文字及图案的显著标志,都主要 支持。 原审法院虽参照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构成近似设计,但并未将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原审判决的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认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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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比文件存在一定区别,但二者均为酒瓶瓶帖外观设计,两者整体形状均为长方形,并都分为上、中、下三部分,均有“长城”文字及图案的显著标志,都主要 支持。 原审法院虽参照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构成近似设计,但并未将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原审判决的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认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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