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丙代表三兄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现居住的宅基地房屋原系一处大宅院,属三原告祖辈产业,位于镇平县X街路北中医院东。1977年2 、冯某甲、冯某乙答辩称:我们家的出路是历史形成的,在分家协议及姚某某的买卖协议中都有明确约定。通道前院的宽度为2.7米,门楼通道为2.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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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某地管理法规规定,严禁城镇X村购买宅基地,由于房屋与土地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属无效民事行为,对原告要求返还土地转让金3 门办理了相关某书,所以讼争房地产应由原告继续占有使用。 对于本案房地产转让协议涉及土地转让的部分无效,被告存在过错;但原告1997年就知道被告没有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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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证。2006年10月10日,张红军委托其父张全明与第三人曹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屋卖于第三人曹某某夫妇。随后,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 登记。另外,第三人张红军在进行房屋初始登记申请时,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即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土地使用证的用地地点均为“五组”改为“四组”,且涂改痕迹明显,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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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曹某甲、曹某乙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宅基地买卖协议书及示意图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曹某甲、曹某乙有该争议地块 已经给原、被告协调过,并出具了协议书; 协议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刘某同意原告曹某甲的上下水管线从被告公用路X路基通过; 照片5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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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修武县X镇人民政府关于某东常村薛某戊、李××的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一 五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某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关系,涉及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一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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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有关规定返还给我相应的价款。现我要求乙给付我房屋、地上附属物以及宅基地补偿款共计为80万元,这也包括了相应的赔偿。 乙在一审法院辩称:按照 的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009)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依据上述判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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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原告因建房需要与被告及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协商同意,买一块宅基地,并于2011年5月2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第二天交款时,被告拒收地皮款50000元, 三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3被告虽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日,原告李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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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执行异议,夏某乙述房屋系其三哥夏某甲以我夏某乙的名义购买的宅基地,并由夏某甲出资建房,房产所有权归夏某甲所有;而金某述房产系自己 甲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2011年4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本院认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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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意见认为,胡某丁称其在分得的宅基地上建房不是事实,胡某甲家向北仅有便道可供通行而非出路,房屋过道调整协议签订时胡某甲在河北打工,签订协议非 均无异议,二审法院无需再次进行现场勘验。胡某甲等人诉请为确认刘某与胡某丁买卖行为无效,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刘某认为一、二审存在程序违法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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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丙未经其同意将共有房屋卖与他人,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法院责成二被告相互返还。 被告王某丙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其一直 ,被告王某丙与被告王某丁系西安市X村民,均为嫁城姑娘,在村组未分得宅基地。1993年被告王某丙与丈夫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女魏某甲由被告王某丙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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