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庭审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魏先禄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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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被告婚生小孩邹某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另查明,原告的嫁妆有:25寸康佳牌彩电1 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杨凯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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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婚后未置办有关共同财产,亦未产生共同债权债务,被告也没有办理嫁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 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善海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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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屋一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 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湘南 二0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邹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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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读小学五年级。原、被告婚后开建一宅基地,价值一万元。原、被告没有其它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现有嫁妆高、矮组合柜各一套,威力牌洗衣机一 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善海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海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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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 被告辩称,原、被告自结婚以来,虽然因经济拮据经常争吵,但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被告因结婚欠债x余元至今未还,原告在小孩5岁时抛开小孩离家 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善海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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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7日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善海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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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2001年4月20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没有置办嫁妆,婚后两人没有生育小孩,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原告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吉安 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湘南 二0O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邹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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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置办嫁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 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湘南 二0O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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