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流线型的诉讼理由与事实不符。在第X号决定中,决定理由部分有关本专利和对比文件2的外观设计的描述中不仅涉及二者的主视图,同时还对其他视图进行了描述, 不予支持。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虽然部分内容的表述存在不当之处,但并未对决定结果的正确性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本院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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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厂补充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附件4的认证件及附件4中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等附件。 2004年8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沪东 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就本案而言,本专利在“简要说明”中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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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卞某,该委员会外观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何某。 第 局部的细微的差别,本案专利是关于电饭煲的外观设计,在进行对比时应针对其整体造型和各主要部分形状所形成的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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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 上都存在显著的区别。此外,对于原告所提本案在进行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时应当考虑附件2的文字说明部分的内容的主张,本院认为,该文字说明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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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 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菲利浦公司还提交了部分电熨斗外观设计专利公报,证明电熨斗类产品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 在庭审中,严某主张本专利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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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理由为:首先,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与源安堂制药厂肤阴洁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植株图案完全相同,且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或核准注册日均晚 ,设计要部为一株有叶植物,植株上方为同心双圆图形。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为一株有叶植物,占据标识的主要位置;文字“爱求”在植株上方同心双圆图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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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并且该民事判决是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在陆××将涉案作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第三人已将涉案作品印刷在其宣传册上予以使用”。因此,在上述 的新理由、新证据的审查适用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1节的规定,即“对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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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X号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之间的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对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易造成 盒体,台面上与妆镜相接的部分设计有一水平透明搁板,其宽度明显窄于妆镜。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比较,二者的外观设计均是妆台,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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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关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问题,坚持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相对称,省略右视图。3.仰视图为不常见部分,省略仰视图。4.A部放大图形状设计在本外观设计中为具有显著性设计。如各视图所示,本专利床头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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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在先设计证据:x.X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和照片,共2页。在先设计由上部杯体及下部底座两部分组成。杯体大致呈圆柱状,且下部略向 在先设计的控制按钮设置在正面下部,而不是“设置在一侧面底部”。对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之间的区别点,原告SEB公司认为还存在起诉状中所列出的几点区别。 本案中,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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