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789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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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4579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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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779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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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8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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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23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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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55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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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587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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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66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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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639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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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23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某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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