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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因被告到庭应诉,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本案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期间,原告曾两起诉离婚。双方在第二被判不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施xx与被告魏xx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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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很短的时间内即发生纠纷,当原告第一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原告撤诉后,其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并且被告外出现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理由正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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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性格等方面原因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为此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且被告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 信。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名下有基金x元,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而原告自认在第一起诉时名下有x元,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原告主张该笔基金已用于日常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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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证言能证明原、被告共同生活,因原、被告在一起生活,双方没有履行夫妻义务,由此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 原告所有,康佳21寸彩电1台、三人沙发1套可归被告所有。原告称结婚借款x元,但其在第一起诉时说的是3000元,其说法不一,对此本院不予认可。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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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第一诉讼离婚判决后,双方继续感情不合分居生活,并且证明婚生子自出生以来跟随爷奶生活。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接受法庭质询,符合最 长期分居。原告曾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08)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不准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均保持分居生活状态。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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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系第二起诉离婚的事实。 被告吕某某因下落不明未到庭,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甲与被告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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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日生育一子倪X。2003年起被告开始沉溺赌博,关心家庭,并长期有家归。原告曾于2005年、2009年两起诉离婚,均因无法送达而撤回起诉。 可能。被告盛XX经本院采取公告方式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影响本案审理。鉴于原、被告双方目前夫妻感情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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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于2010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杰,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 琐事发生纠纷后,导致原告第一提出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准许离婚后,其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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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2008年9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共同生活中,注意夫妻感情培养,常因生活琐事发生 XX长期在办公室居住,并于2008年9月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以致原告张XX第二起诉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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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蔡某一依法独任审理,于 ;被告婚前财产:四组合柜子一套,老板床一张。2006年春,被告父亲用原、被告第一分地的x元钱,加上被告事前准备的部分建房材料,为原、被告一家建了门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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