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有和好的余地,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三个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 被告肖某辩称:第一,原告起诉理由不是事实;第二,鉴于原告长期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玉明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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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性格不和,原告赵某香于2000年向本院起诉的,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有过错,当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 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天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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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5、保证书,证明被告李XX曾于2009年2月向原告父母 的生活学习环境,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小孩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悖于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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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于2011年元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公告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给吕某, 称去县城打工,从此一去不归下落不明。蔡某曾于2010年3月30日起诉离婚,长垣县以(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蔡某与吕某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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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现已分居近五年,原告于2009年8月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认为夫妻感情还有修复的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然无法沟通,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现依法再次请求 裂痕。原、被告双方在本院第一次诉讼被判不准离婚后,经过6个月的磨合后仍然不能和好,应视为双方在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据此,对原告要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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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父母介入纠纷致原、被告夫妻关系恶化。自2008年以来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 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夫妻关系;2006年9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07年12月12日,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孩夏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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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上次起诉离婚是一时生气后的选择,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符合当时自己的预料,但没有想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收到判决不久就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于2011年5月4日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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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澧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对原告不关心,即使在原告怀孕期间也多次提出要与原告 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与被告同居生活。为此原告于2010年8月具状起诉某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关系未缓和,亦未和好,继续互不联系,分居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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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耕田种粮,对子女的学习成绩、以后的前途漠不关心。不孝敬老人。原告曾于2009年将被告起诉与其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综上,原告认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 的答辩请求,因原告否认,被告也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待有相关证据后可另案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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