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建设单位为李××、曾朝友等5户,所建房屋是该5户在各自原有的宅基地上联合重建,属于旧房改造,改造后房屋的所有权只能由曾朝友等5户共有。李×贵 并没有撤销,而是收回,其行为不能对抗房产证的物权效力。李×贵与被申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李×贵与何×功等四户分别签订的公正合作建房合同对房屋建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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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被告将上述三间平屋卖给胡某丁,胡某丁于2001年就该房屋申请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2010年,上述三间平屋被拆迁,胡某丁被拆迁安置。2010年8 是出资2000元,名为赠与但实为买卖,本院认为,“赠送契”的名称及内容均已明确讼争房产系赠送给被告所有,其支付的功德费系赠与合同附属的义务,被告提交的证据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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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被告与蒋某某签订的《委托合同》由穿山乡政府负责处理,与被告无关等条款。原告认为被告此举是与七星区X乡政府签订变相买卖土地协议书而放弃诉讼权利。 科技奖励的科技人员,依照“集体经济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允许申请宅基地”的法律规定,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这一条款的约定是合法的。上诉人为被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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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06年11月13日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宅基地面积共计144.37平方米,被告占用95平方米,被告补偿原告8万元人民币做土地补偿 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但基于上诉人已经占用协议涉及的土地建成楼房,并投入使用,进而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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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离婚协议书等一系列必需文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实际履行,并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第三人蔡某某有理由相信武某某可以 某某购得位于宁远县X镇桐山出口1806线北侧一块宽8米,深20米的宅基地,并于1995年12月30日办理在郑某某名下的第X号国土使用权出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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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是原告在缴纳,行政主管机关的调查统计表上填写的农户户主是原告。 3、《房屋买卖合同》。证明第三人转让房屋时,同意在社长的协同下划出一人的土地、 真实性没有意见,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是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没有同意第三人转让宅基地,土地没有承包给原告。 第三人赞同被告的质证意见。 被告梁子上村X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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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位于(略),面积222㎡,1989年上诉人与其妻弟陈某育在该土地 欠缺的仅是上诉人履行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因此,由于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的存在和履行,被上诉人占有、使用本案讼争房屋具有合法依据,不存在侵犯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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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一起共同参与该宗地的集资建房。甲乙双方按以下第四项按各自应得的宅基地及产权承担对该宗地的债权、债务与履行其责任与义务;四、产权分配: 2月10日签订的建房用地出让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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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将与妻子共有的房屋折价10000元卖给第三人,用以清偿债务,为有效房屋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据的2005年2月17日的协议是原告在乘人之危并 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修武县X镇人民政府关于某东常村薛某戊、李××的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一份;修武县X村委会的证明一份。以证明本案争执的房屋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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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9年11月14日私自低价将查封财产转让给谌某、李某,并签订了合同约定“门面总面积110平方米,总房款x元”。参照怀化市公某局大门口同地段的门面市场 ,及时偿付了部分工资和材料款,等待法院执行后再完善手续,实际并没有进行房屋买卖。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该财产只能执行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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