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采伐证均不能作为证明原告对本案争执杨树拥有所有权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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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徐新财证明中事实叙述不清,不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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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乌鲁木齐市东山区X乡X村委会违反森林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被告人杨某某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某某作为承包人,为了某取个人利益,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知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砍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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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5年12月16日达成了调解协议,本府予以认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 应以石灰窑处双电杆至何某甲本人所砌的石墙为界。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7条,证明该案应由县政府处理;17、《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办法》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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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有瑕疵,因此,被告决定对其争议的四至界畔予以重新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 谭某某在争议林地处林地的北边界是齐台台竹林直下。证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7条、《林木林地争议处理办法》2条、6条、10条。 对被告提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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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据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彭水县X乡政府列举的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一直由他管护,但管护的事实行为并不能否定林权证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林地的权属争议,应由彭水县X乡人民政府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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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数量,数量巨大,其行为 、李某甲共同采伐紫阳乡X村林木过程中,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森林法》等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规定,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超越采伐计划,数量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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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在双方认可的范围一致。被告认定争议地一山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和第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要求解决林地权属纠纷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被告高明区人民政府对上诉人高田小组与被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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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发生争议,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对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有 也符合实际地形地貌特征。 被上诉人根据认定及查明的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授予的职权,及国家林业部颁发的《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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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的夏林政字(2002)第x号林权证。 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夏区政府具有对武汉市江夏区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 陈述,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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