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状乡农综站未参加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年检。在濮阳县工商局2002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上盖有濮阳县X乡农业综合服务站及胡状乡人民政府 有较显著的区别。②该还款协议末页的担保单位处加盖的印章为“卫辉市中原化工集团公司”,并非卫辉化工公司或卫辉市第一化肥厂的印章。③由杨某某和胡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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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的,二者在管理上、在适用范围上有明显区别。对二者相提并论,混为一谈,显属错误。一审判决避重就轻,片面地认定高景X没有过错,无异于张大嘴说瞎话, 是将MX号摩托艇委托于嵩县天湖旅游发展中心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所以起诉让答辩人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上诉人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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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前身为江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是在江底公司企业改制的过程中,逐步脱离出来并成为民办非企业独立法人的。其业务范围是:离、退休、内退人员的 具备法人资格,江底公司委托江底中心管理资产,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物业服务内容,与民事上委托代理关系有实质性区别。江底中心系以自己名义为江底公司管理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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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亦提供合伙经营渔船合同一份,而该份合同与原告提供的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有异。形式上区别在于合同第一页有被告北方船舶公司半枚骑缝章,没有原告 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都只对个人作为合伙组织成员从事合伙活动进行了规范,没有规定公司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而1992年国家体改委《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六条即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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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宋某甲的存款本金x元由临颍县邮政局和邮政银行临 存单挪用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宋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本案一审认定的宋某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必然把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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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罗某某的存款本金4000元由临颍县邮政局和邮政银行 挪用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宋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本案一审认定的宋某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必然把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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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罗某某的存款本金x元由临颍县邮政局和邮政银行 挪用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宋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本案一审认定的宋某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必然把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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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于某某的存款本金x元由临颍县邮政局和邮政银行 挪用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宋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本案一审认定的宋某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必然把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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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罗某某的存款本金x元由临颍县邮政局和邮政银行 挪用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宋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本案一审认定的宋某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必然把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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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李某某的存款本金x元由临颍县邮政局和邮政银行 挪用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宋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本案一审认定的宋某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必然把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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