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建为房屋使用至今,原告对该宅基地确权使用以前,本村X村民李某山已经在该宅基出路上栽种有三棵小杨树。宅基地确权给原告后,因李某山没有按规定清除,所以三棵 年12月,原告钱某某申请获准宅基地一处。2008年5月14日,李某山因伐原告出路上的三棵杨树与原告发生争执,经村委干部张伟、田付合、黄中祥调解,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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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妨害我的生产生活和房屋建设,造成我盖房不能,孩子的婚事不成,女孩结婚出路不通。我认为被告之行为属侵权行为。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2 侵占了原告的宅基使用权。5、照片四张,证明原告代理人的女儿出嫁时被告在出路上设置障碍物。6、温县人民政府[2007]温政(土)字第X号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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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高出与原告共用的通道路面,被告为出行便利,在其自家门口前修建水泥坡作为出路,被告所修水泥坡前段的高度高于原公用通道的路面。经本院到现场勘验,被告 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互相照应,和睦相处。但被告在修建门前水泥坡出路时未充分考虑到邻居的生产、生活情况,致使其修建的水泥坡正中间的长度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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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空地,故原告的X层楼房不见阳光,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自然采光权。另外,被告楼房出路往北,经原告的专用过道通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构成侵权。要求依法判决二 、王某及其子李某珠、儿媳徐某某、孙子孙女李某丙、李某丁。原告的出路为向东的一过道通文化路。原告提供了地籍调查表证明其土地权属,被告提供了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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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担诉讼费用。安××反诉称,安××所诉的坑是安××买土填平的,安××的出路原是向西行走,后其擅自改道向北通行,侵犯了安××的权益,请求: 安××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由于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安××改变出路,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安××无权干涉,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原审法院依照《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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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另查明:任某甲东边盖有一座房屋,任某甲土地证上标示东边是2.5米出路。 本院认为:政府颁证应当程序合法,丈量准确,事实清楚。本案李某某在申请划新宅基 房屋所有权人享有诉权;任某甲东边紧邻盖有一座房屋的客观事实与任某甲土地证上标示东边是2.5米出路的图示不符,且该证导致任某甲北边的土地出路极为狭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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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原告于2007年3月26日以被告许可第三人建房占压了其出路为由向罗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第X号用地许可证。诉讼中,被告于2007 机构朱堂土地管理所为第三人陈某某颁发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许可证占压了其出路而引起,现被上诉人罗山县X乡人民政府已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朱政(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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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徐某某、杨某某系同村近邻,2007年7月30日上午原告代某某用铁锨平整出路上的水沟时与被告武某甲发生口角。随后在被告武某甲家里,原告代某某及其丈夫 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某甲、徐某某、杨某某与被上诉人代某某因出路问题发生撕抓殴打,代某某在厮打中头部出血,多处受伤,三上诉人依法应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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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陈某丙伙墙,北本主宅边立石,在双方的宅基审报表中均载明门前有出路一条。 2003年陈某甲家将原旧门楼拆除并在原址上重建门楼后,陈某丙以 呈西长东短形状,该事实是陈某丙单方已经确认并实际使用至今,被上诉人为了占有上诉人的出路,以自己所持汝政宅字x号宅基地使用证为据进行抗辩,违背了客观事实。请求本院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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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乙宅基地中间边界线,该线以东部分由关某甲使用,以西归关某乙使用(北出路除外)。以关某甲新建东厢房北山正墙北外边东、西直线作为关某甲宅基地的 地面,不得影响出入通行、不得影响日常生活。3、关某甲、关某乙两家宅基地、出路使用权范围由温县人民政府60日内按第一条所定范围进行登记确权;4、本协议各方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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