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康某某的存款本金x元由临颍县邮政局和邮政银行 挪用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宋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本案一审认定的宋某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必然把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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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康某某的存款本金9000元由临颍县邮政局和邮政银行 挪用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宋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本案一审认定的宋某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必然把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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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宋某甲的存款本金x元由临颍县邮政局和邮政银行临 存单挪用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宋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本案一审认定的宋某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必然把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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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宋某甲的存款本金9000元由临颍县邮政局和邮政银行 挪用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宋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本案一审认定的宋某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必然把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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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平某某的存款本金x元由临颍县邮政局和邮政银行 挪用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宋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本案一审认定的宋某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必然把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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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丁某某的存款本金6000元由临颍县邮政局和邮政银行 挪用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宋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本案一审认定的宋某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必然把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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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罗某某的存款本金x元由临颍县邮政局和邮政银行 挪用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宋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本案一审认定的宋某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必然把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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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康某某的存款本金4000元由临颍县邮政局和邮政银行 挪用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宋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本案一审认定的宋某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必然把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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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罗某某的存款本金3000元由临颍县邮政局和邮政银行 挪用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宋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本案一审认定的宋某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必然把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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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丁某某的存款本金6000元由临颍县邮政局和邮政银行 挪用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宋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本案一审认定的宋某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必然把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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