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 本院二审查明,陈某某出具的两份证人证言不属于新证据范畴,且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过程中明知该笔借款用途。蔡某某认为可推定李某某与易某某是恶意串通,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李某某系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蔡某某因此而受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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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准。第二组证据是询问笔录复印件及其他公司与新野建安公司的判决书,与本案无关,不能证实新野建安公司关于村委恶意串通的观点。第三组:① 仅属证明性质,上述x元是否包含在农民工本人的诉请范围之内,二村委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且农民工并未委托二村委代为主张权利,故二村委要求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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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借款实际借款人是杨某某,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杨某某签署的《承诺书》一份,用于证明交付给杨某某的“大河龙城工程 还款义务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审被告尽管举证证明第三人向原审原告借款时伪造印章,并怀疑二者恶意串通,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印章是起诉后加盖,以及二者存在恶意串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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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恶意串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4、鉴于合同无效系原任组长和原告私自串通的结果,二人均有过错。建议按照原、被告三比七的比例分配所承包土地26. 青苗的补偿费收益权归作为承包经营者的原告享有。被告辩称原告与原村X组长恶意串通,签订承包合同,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其辩称的本案承包合同无效的观点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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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审理中,被告一表示,原告、被告一的兄弟姐妹与被告一没有串通。 上述事实,有被告一出具的借条、交通银行个人(取款)回单、(2008) ,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二提供的村史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一与原告等人恶意串通,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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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收取原告转让费人民币x元的行为也是有效的。原告主张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转让费,并要求确认收取转让费的行为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于2006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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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年房租x元系原告与房主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自愿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认为属二被告恶意串通,无证据证明,且诉请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文印费30元,因未提供证据,亦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祝某某与被告童某某共同承担退还房租x元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经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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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此无效合同的返还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有,1、2006年1月15日借条一张,证明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 应承担返还责任,应由行为人樊某某承担返还责任的辩由,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樊某某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加之樊某某不是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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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此无效合同的返还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有,1、2005年8月29日颍阳信用社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数额为 应承担返还责任,应由行为人樊某某承担返还责任的辩由,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樊某某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加之樊某某不是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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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此无效合同的返还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有,1、2005年9月12日颍阳信用社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数额 应承担返还责任,应由行为人樊某某承担返还责任的辩由,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樊某某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加之樊某某不是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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