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仍以归原主个人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东边界从李某丙主房东北墙角外角顶点处沿主房东山 《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虽然X号《处理决定》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表述不当,原告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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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思规划后新宅院。第三人董某某承包的庭院经济用地(即争议土地)范某内有梁某某家老坟三个,该土地南边界、东边界均有第三人董某某所垒砖头。并依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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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根据法院判决书及原案基础上某出的,没有必要对土地以南进行勘验。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郭某春在庭审中答辩称,上 来确定两家宅基边界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上某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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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面积仅作估算,原告对被告指明了土地边界,被告接受土地后经营受益多年,故审理中被告以此理由抗辩原告违约,其理由不能成立,但双方交付的土地面积应以国有土地 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南郑县示范油橄榄场与汉中市阳春建材有限公司2004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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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依据该规定,本案原告于某甲、李某某与第三人乔某某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被告清水河乡人民政府具有处理该土地 相同的处理决定,原告意见不予采纳。对二原告及第三人提出各自宅基边界的主张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且各自宅基已改变原状,清水河乡人民政府根据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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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X乡X村第三、四村X组与原阳县人民政府、原阳县X乡X村第一村X组土地使用权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新行终字第X号 潘某三、四村X组并未提出该文对潘某滩地数字的记载有误,因此,上诉人诉称“X号文件直接作为确定潘某与宋庄滩地边界的依据不足”和“(1987)X号文件上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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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证书就原、被告当时家中人口数量、承包土地的亩数及质量等级、承包土地的位置及四至边界作了明确的界定。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后,当时由于黄某乙在 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潢川县X村土地承包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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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宅基地东边界南北是一条直线。2001年3月,董某甲在其使用的临街宅基地东边界(南段宅基地)建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占用内东集建(96)字第X号集体土地 .878平方米土地,建房作住宅使用。董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其正是依据上述事实对董某甲作出内国土资监(宅)罚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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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使用土地均为当时1978年2月所征44.18亩土地范围之内,各单位南边边界基本为一条直线,由于南边界的西头一住户盖房时往北多移动了0.66公分, 第16条第二款、第26条、第27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争议的土地作出“漯政土[2010]X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使用法律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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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伟业公司颁发土地证,是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办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2、原告诉称其与伟业公司存在边界争议并要求撤销伟业公司的 伟业公司清偿工程款,第三人伟业公司返还剩余价款x.04元。2007年元月18日本院对市国土资源局下达(2006)驻民二初字第51-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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