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确有证据上的欠缺。但是根据票据法原理,上诉人仍应承担票据付款义务。其一,从票据的属性及举证责任分配来看1、票据具有无因性,持票人依票据上所载的 走却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追回票据。综上,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的票据款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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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防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实现了签发票据的主观目的,人防三分公司背书转让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人防三分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案二审庭审。 ,享有票据权利,净防公司取得票据款项的主要理由是基于票据的文义性、无因性和流通性,而非基于霓虹公司与净防公司之间的基础关系,不能从上海市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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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露斯公司经原审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 持票人持有合法票据,行使票据权利为由要求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该判决支持了票据的无因性,该案的有关某实与本案类似,请求法院予以参考。 经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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