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赵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郭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 赵某某与邻居郭某某在其住宅楼地下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赵某某持菜刀将郭某某面部划致轻伤。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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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并非原告所称的轻伤。二、原告身体损伤的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因为原告及其丈夫在明知将被告的雇员撞伤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故意推脱责任,先动手殴打被告 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原、被告发生的纠纷是由原告蔡某引起的。 第二组:紫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以证明原告蔡某对自身伤害的发生有过错。 被告对原告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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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陈某某进行人身伤害,陈某某起诉被告没有事实依据,是无中生有的诽谤行为。2009年3月16日,被告按照石潭供电所的工作安排,和负责人林龙等几人到中塘村 潭莲司鉴字(2009)第(408)号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尚不构成轻伤,属轻微伤。并建议该伤休息时间为两个月内,出院后医药费捌百元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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