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第三者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5年9月20日 化解矛盾,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夫妻双方是完全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某。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构建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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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只能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互不来往,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证据不充某、理由不充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和谐及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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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的夫妻感情,生活中互相信任,互相礼让,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和某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 ,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正春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王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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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功民,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白某与被告袁某 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用心去经营维护,原告曾于2008年因与被告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被告极力挽回婚姻,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完整性,同时也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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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2年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9月30日在潢川县X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9月18 ,共同维护和睦、美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交往,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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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因被告提供的借据确系自己书写,证人系被告姐夫,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又无其它证据相印证,故原告异议成立,被告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发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5月离家,二人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石,当事人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与不准当事人离婚的唯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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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现双方分居达4年之久,未履行 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宁国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子龙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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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因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分居多年,未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且经法院判决 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宁国生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龙娇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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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讼争的是一宗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基础。本案 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正良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邹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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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讼争是一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我国《婚姻法》规定,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已 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亚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邹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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