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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原则,酌情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诉请与被告雷某某 为被上诉人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上诉人称有电脑、债权及婚前财产等,未提供相应证据,被上诉人对此亦不认可,因此对于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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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合法夫妻关系,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房屋、工资、奖金、养老保险金、银行存款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两原告对其身份证、户口薄、房产证、工资 某乙签了字。因此对于该委托书真实性有异议。就算委托书是真实,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随时可以撤销。2、证据2,均不属于证据。办理补办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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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签相互矛盾。本案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诉争房屋系两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规定,两被告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在仅有一方处置时, ,故一审判决张某某、蒋某承担律师费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此外,对于杨某某所交为过户而产生手续费人民币1800元,按双方合同约定应各承担50%,一审对此所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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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陆 家庭共同生活,故该款项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审判决对该款项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外,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未提出上诉,对于其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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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身权利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 住在佛山市三水区X街X路X号楼X房是由上诉人支付5万元首期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今仍未分割。所以,一审判决认定“居住情况对比则被告较原告理想”是没有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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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城桂花园东区X街X号703房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离婚,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分割,因此,上诉人上诉提出南海市桂城区桂花园东区 ,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是,原审判决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已从照顾女方权益方面出发,使得上诉人比被上诉人多分了一部分财产对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应支付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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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张某丁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继父子之间关系适用对父子关系规定,因此张某丙、张某丁依法享有对被继承人杨某 老家办事为由主张遗弃被继承人,没有事实依据。楼房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将住房分给配偶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张某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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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二审法院就该项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崔某强在2002年死亡。 本院认为 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确属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才能以夫或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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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远远低于房某实际价值,该房某属于被告文某甲、魏某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文某甲出售该房某时未征得被告魏某同意。该《房某买卖合某》显失公平且存在 法》第某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第某七条规定,被告所提供证据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文某甲在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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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解除。上述财产属于肖某与第三人陈某丁夫妻共同财产,肖某擅自赠与上述财产,损害了第三人陈某丁利益。因此,肖某赠与给杨某158000元中,涉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一、杨某于判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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