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涉电力线路系10KV高压线,从事高压作业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故高压作业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加害人实施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发生了损害后果 ,电力设施产权人不能免责。向某存在忽视观察周围环境安全状况的过错,可适当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李某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确定李某赔偿向某死亡损失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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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上诉人昆九中,负有对所属高压线路谨慎管理和维护义务,对因高压电致人损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从事高空、高压、易燃 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危险作业,是造成李某乙受伤的原因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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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上诉人昆九中,负有对所属高压线路谨慎管理和维护义务,对因高压电致人损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从事高空、高压、易燃 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危险作业,是造成李某乙受伤的原因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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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应当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抗辩理由如下:1、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是太行公司的员工在生产中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高某危险作业导致高某运行的 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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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一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2009)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吴某甲、吴某乙、马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对该判决 某甲等人提起是因公路施工放炮致人损害的侵权之诉,虽然公路施工放炮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属于特殊侵权范畴,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吴某甲等人作为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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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不服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1999)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院,上诉人宜昌供电局三峡分局和委托代理人燕某、董 的高压线和其所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金属加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致郑某损害的肇事线段,系金属加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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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核实无误。 抗诉机关抗诉称,指控董某甲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过失犯罪的主观 、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上诉人董某甲在驾驶高速运输工具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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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不具有过错的事实。原审认定案件性质为人工构筑物管理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的现状看,从被申请人及法院认定“防洪堤的沿河防护栏建设的高度、间距等,是从行洪、泄洪、水上作业和驳岸安全的需要设计建造”,只字未提到防范人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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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原告所诉的损害发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原杭州市X排灌站所有的高某电线应属高某危险作业,该站对有隐患的线路应改造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以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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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该法律规定明确了从事高某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要从事高某作业致人损害,无论侵权责任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又规定:因高某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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