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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张某乙、赵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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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条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鉴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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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原告人周某丙、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超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丙、周某乙、肖冬桂与被告人周某甲系同组村民 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一项对上诉人周某甲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周某甲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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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 天,花住院治疗费x.42元,门诊治疗费1178.75某,合计x.17某,予以认定;参照《2011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当地生活标准及被害人张某从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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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 被害人韩某亦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所在社区具备矫正、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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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马某丙、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丁案发后主动向湘潭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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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为私怨,持刀故意将他人致成轻伤,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伤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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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段某因邻里纠纷持刀砍伤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伤害。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某某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行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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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主审人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在故意 达23刀,行为毫无节制性,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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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撤诉申请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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