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到中国司法部门请求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本案各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本院认为: 一、关于原告 、环形球及鸟图案产品装潢,并非为电脑软盘类商品所通用,且上述装潢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故应认定该产品装潢为原告产品所特有。第一被告万利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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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商务通”并非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声称“商务通”为其专用品牌于法无据。我公司的广告宣传没有针对性,原告不让他人使用“商务通”一词没有道理。我 ,且实施日为2001年10月1日。故双方当事人对掌上电脑的定义和标准及与电子记事本的区别所持之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涉及。鉴于公众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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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二、原告福兰德公司注册的“小秘书”商标与答辩人使用的“电子小秘书”,无论从实质上、还是从外观上均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可能造成误认。首先,从实质 或服务的标识。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福兰德公司对其注册的“小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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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认定为其特有。该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与胡同文化游览公司提供的“胡同游”服务密切相关,成为消费者识别其服务的区别性标识,对消费者识别服务产生影响,属于该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胡同文化游览公司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四方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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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理应客观、公正。 二、用侵权方某得计算被害人的损失,正是知识产权案的基本特征,这正是和物权的区别所在。原审判决显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抗诉机关认为: 损失吗因此于情、于法、于理树燊厂除加工费外的其他合法权益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五)以经营范围计算损失也与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相悖。如果法律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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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花”与原告注册商标中“藍蓮花”文字上的区别,造成与原告注册商标整体上的混淆误认,故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商标文字。 综上,被告在酒水单、宣传单上使用中文“ 配合使用,不能根本避免对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被告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原告指控被告实施的第二种侵权行为。虽然被告使用的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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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9日作出(1999)苏知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机芯总厂认为上述判决有错误,于199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2001年 要求相对应的三个技术特征相比,1、2两个特征完全相同,与特征3的区别在于:被控侵权的成键方法,其盲板不是夹固在防震限位板上,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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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22个(详见该报告附件三)。 在软件方面,根据对部分电路与功能进行比较,两家公司的产品的区别在于:(1)主芯片部分引脚用法不一样。(2)根据存储器 、赔偿佳灵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的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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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了整改措施,将鞋盒上盖由白色改为浅灰色,与福建乔丹使用的鞋盒装潢有较大的区别,已不构成侵权。 5.福建乔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 ,无可厚非;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晋江阳新的有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依据《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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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行业所共同使用的,其二这两种瓶贴是原告设计且与其它品牌啤酒的瓶贴有明显的区别。被告认为,原告的“超爽圆标”和“淡爽方标”并不是其所特有的,被告提出该主张 行为均应予以制止。 综上,本案涉及原告在其生产啤酒上使用的两种瓶贴属知名商品所特有的装潢,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在其生产的(略)啤酒上使用的圆标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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