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某判决书 (2003)融行某字第X号 原告福清市斯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斯达鞋业公司),住所地福清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尧华 座落于福清市X镇X村的厂房及连同该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经福清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登记。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依约向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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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案最后造成的损失有储户和金融机构责任,不应由被告人全部承担。其他辩护人亦均辩称本案为单位犯罪。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是首某分子, 某为感谢某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解北分社经理李某丙宁某三朦公司借款擅自以解北分社作担保,由被告人姜某送给李某丙宁某民币30万元。 4、一九九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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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上为衡水农行“引入巨额资金”,“衡水农行”只须开具备用信用证作为引资的必要手续,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引入的资金不还本、不付息等,骗取赵金荣、徐志国 志国审查时,故意把英文本中“证明开具的汇票金额代表与给予亚联(集团)公司贷款融资相关的债务”一段内容不译,致使赵金荣、徐志国于1993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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