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夫妻关系没有明显改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双方婚后居住本市X路xx房屋(以下简称“曹家村房屋”),房屋 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家具、家电分割意见一致,与法无悖,可予准许。关于儿子抚养问题,双方均要求抚养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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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7年5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关于子女抚养,约定婚生子云某翔、婚生女云某雷均由女方抚养,男方不用承担抚养费用。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约定:1、双方 原告赡养事项的约定,双方离婚后,第七条即丧失效力。而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就原告的赡养问题再次作出约定,在被告与原告之子离婚后,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履行赡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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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16年零4个月,每年3307.70元,合计x.50元;夫妻共同财产x元,电脑一台应予共同分割,原告当庭提出电脑卖了750元,被告无异议,双方应各分得375 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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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原告以致居住在父母家,被告仍对原告不予过问,以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分割财产。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不共同生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抚养问题,考虑到双方的抚养条件,以及有利于孩子成长的需要,孩子由被告李某抚养较为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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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子女均已结婚成家另过。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初期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经济方面的问题产生矛盾,原被告已于2009年4月1日分居。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 可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关于财产分割方面未达成协议。另查,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魏都区西寿昌里X号付X号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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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即共同房产的分割和享有使用权的房屋由谁使用问题,因位于鹤壁市淇滨区X路市委X号院X号楼东单元X楼东户住房现由被告周XX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坚持方便生活、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位于鹤壁市淇滨区X路市委X号院X号楼东单元X楼东户住房归被告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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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楚巨山,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伏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相关当事人或权利人进一步举证证实。故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或债务的分割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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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婚后双方领养的男孩祁某泽系男孩,庭审中原告表示自行抚养,考虑到男孩随 宜。新乡市清云洗涤用品厂一直由被告经营,该厂由被告继续经营为宜。其他财产根据法律规定酌情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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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刘志平、董某,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华适用简易 ,结合本市消费水平,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为宜。关于被告辩称的商店财产分割问题,因被告在庭审中没有确定分割的具体数额,也无提交证据证明其共同开办的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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