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潘文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许上诉人贾克建撤回上诉。 (18)被告人杜某某的预审供述 》证明:送检枪支为自制转轮手枪,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可击发,具有杀伤力。 (7)(略)公安局出具的[2002]痕检字[582]号《枪支鉴定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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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潘文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许上诉人贾克建撤回上诉。 (18)被告人杜某某的预审供述 》证明:送检枪支为自制转轮手枪,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可击发,具有杀伤力。 (7)(略)公安局出具的[2002]痕检字[582]号《枪支鉴定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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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韦世春的借条和存款进入韦世春帐户的银行卡业务回单,证明被告在2010年2月3日借x 和证据4中的证人蒙XX的证言,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确认不具有证明效力。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9年10月9日、10日和11日,原告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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