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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为:他与陈某己只是普通朋某,没有参加黑社会组某;东亚公司的钱是赔偿他的经济损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从轻处罚。 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经济损失经本院核定如下:医药费732.5元、伤残赔偿金x.1元(x.21元×20年×50%)、误工费x.8元(72.24元×27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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