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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主要证明耿某甲育新学校吃住。5、陈金江的当庭证言。主要证明内容与其出具的证人证言(即证据3)相同。 原告称证人与学校有利害关系。 被告王某丙、 、保护义务,不仅包括上课时间,还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及吃饭休息的期间,原告学校吃住,构成学校法定免责的理由,王某丙与耿某甲又是在教室内进行打架的。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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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由薛某甲负担。 薛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清,判决不当,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2550元。主要理由是 ,给上诉人发放了存车牌。实体上上诉人的监护权和其他相关权力一并由被上诉人监管,形成了一种托管关系。上诉人是学校里上课学习期间,将电动车存放学校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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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杨建的行为上分析,其作为武术学校的专职司机。受害人一方与武术学校存在书写墙体广告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合同中约定有共同验收条款,虽然武术学校 判决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基本正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依法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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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的原因。2004年年初突然来校索要毕业证及要求经济补偿,我校明确答复毕业证学校并为其开具了学历证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 ,天津中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为第三人的全资子公司,原所属服装企业的产权关系变,原债权、债务仍由该公司承担。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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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存在过错,客观上给耿某丙造成身体损伤,其侵害行为与耿某丙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上述事实,有浚县公安机关卷宗材料为证,予以确认。王某甲对耿某丙的 育新学校抗辩认为王某甲和耿某丙吃住学校,伤害事件发生放学后,属于学生私自滞留学校,故学校负有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伤害事件发生育新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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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09年1月,原告被告学校任教。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原告劳动报酬按每课时13元、教学评定合格每 教学时间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认为其与被告间的劳动关系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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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一根铁棒,杨某庚拿一把槽铲,程某丁、杨某己、简某某分别拿一根木棒,学校围墙边(现为大门口)与吴某超、吴某刚、刘勇、唐成林、唐锐、陈鹏 主张的误工费与五被告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请求不予支持。因五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而诉讼时已经满十八周岁,可由其父母承担其赔偿能的垫付责任。依据《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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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证据22、宁乡县人民法院(2007)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本案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原告曾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事实; 证据23-25、系本案开庭前原告 认为被告证人喻建龙、何辉、谭勇的身份合法,因该三人均系被告学校的工作人员,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还认为该三名证人所反应的情况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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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代表法人行使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附属学校承担。该笔借款是否入账附属学校并不影响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 举证能的法律后果。附属学校是合法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其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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