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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转让、互某、出售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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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与吴某丙无抚养关系,吴某甲不是家庭成员,房屋系吴某丙的婚前个人财产。 4、房产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不是共有人。 以上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吴 房产的共有权,原告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修缮、扩建也不能改变房屋的原始所有性质,公证赠与书也恰恰证明了原告不是共有人,故而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授权委托书虽然写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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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证明被告曾因住院借过单位的款; 2、原、被告儿子郭某的书面证明一份,欲证明家中部分财产情况; 3、被告看病病历复印件6页,欲证明被告看病、 关于焦点问题1,原、被告争执的玉环泉街X号房产,是被告于1993年根据其父公证遗嘱继承得到的遗产的基本事实双方没有异议。争执的焦点主要表现在该房产是属于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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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药业公司”)工作,1984年退休。1988年10月,原告父亲与被告母亲陆香兰结婚。婚前曹某弼有原告兄妹六人,陆香兰有一女即被告柴某某,当时原告与被告均 ,现有住房处理权应归曹某甲、曹某甲所有,其他人无可争议;4、家里其余财产处理权交给两个儿子;5、……。立嘱人曹某弼。”对于以上遗嘱,被告对其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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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共同生活在陈某乙婚前承租的系争房屋内,陈某乙的生活起居主要由被告负责照顾。1994年5月23日,陈某乙至原青浦县公证处公证代书遗嘱一份,其中 酌情予以多分。被告主张系争房屋系由其长子高某某出资购买后赠与给被告个人,故系争房屋属被告个人财产,对此,原告不予确认,被告对自己的主张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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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个女儿的帮助下,终于建成了一个不足1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宅院。被告只有一个儿子彭某甲,从小娇生惯养。彭某甲自1981年接班工作后,到1982年他的 又把她的房产赠与被告,并办理了房产证过户,但原审没有认定该事实。原审偏听偏信,不能解决家庭矛盾。被告要求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分割家庭财产,驳回原告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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