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的抗诉理由成立。本案应属多因一果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因一果的案件就应按不同责任划分各方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的 路段的施工作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设置安全警示牌,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致使来往车辆不能正常会车运行,影响其正常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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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朱某某驾驶四轮农用车为避让公路边堆放的电杆,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占道行驶,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 十八条、第五十条一款之规定,是引发该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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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诉被告彭某丙、余某某、陈某某、武隆客运公司、平安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5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适用 给被告余某某,对渝(略)号大卧客车具有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故对余某某引发的交通事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争执焦点之二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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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驾驶铲车也并无操作不当,所以,慈公交再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错误;被告罗某提出异议认为,其驾驶铲车在前面,陈某某 的④号证据,被告李某庚表示不清楚;被告娄底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施工场地可以占道施工,为保证通行安全,施工场地两头均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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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滑县城市管理局未及时制止占道堆放石子,也未责成有关人员及时清运。被告滑县X路局、滑县交通局未保证管辖的道路畅通,适于通行,对事故的发生也均负有不可推卸的 ,原告要求我赔偿于法无据。3、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徐某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车方郜某丁、郜某戊二人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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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0日,县交警大队作出江公交认字【2010】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戊宽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黎某戊、尹某丙、新田村委会不承担此次事故 新田村委会设置的水泥减速装置和尹某丙堆放在道路上的红砖应当对黎某戊宽驾驶的摩托车侧翻有一定影响。同时,相关设置和堆物占道的行为已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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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樊×、赵×、蔡××、石×、柳××、孙××、王××的证言、正阳县X路局文件、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证明、 某的规章制度,带领中队路X路巡查,及时清除占道堆放的建筑物,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己构成玩忽职守罪,正阳县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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