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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诉称,2009年1月20日,原告马某与张某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婚前张某在汝南县X区购买X号楼东X单元X层西户住房一套, 偿还的购房贷款(25个月计款x.25元)应为二人的共同财产部分,在继承时应将该款以及相应增值部分的一半(x.25÷2×1.8498=x元)分出归原告所有,另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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