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教育、管理、保护之责,学生在校午间自由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的活动应当进行有效的监管,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实施危险行为时,被告单某没有管理人员进行 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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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 原审被告化工学校答辩称:一审对被上诉人受伤害的经过以及化工学校对事件的处理措施的认定既清楚又准确,并认定化工学在此 代理人刘某利称:上诉人应当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一审判决是正确的。1、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行政法规,一审判决并非只依据未成年人的证言,而是依据班主任及鉴定结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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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健康、安某、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监护义务,监护人疏于对袁某丽的看管,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导致袁某丽在该日下午溺水 的死亡赔偿金、丧某、误工费合计x.2元。 二、被告八步区X镇中心学校对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9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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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甲打架,用刀将原告捅伤,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原告身体损伤,其侵害的行为与原告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上述事实,有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为证 自己的主张,故其辩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育新学校的辩称,本院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仅包括上课时间,还包括课间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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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负的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而不是民事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本案发生在中午课间,系陈某甲的侵权行为 即x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健康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宋某丁因陈某甲的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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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被告人三星小学作为从事对未成年学生教育单位,应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 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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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已各付周某丙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推测和假设,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称答辩人具有对在校学生监护的职责是对法律的误解,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学校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只能是学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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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育新学校应给付耿某丙精神抚慰金600元。由于王某甲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王某乙和姚某某承担。 王某甲、王某乙、姚某某抗辩认为, ,故学校不负有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伤害事件发生在育新学校教室内,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义务不仅包括上课时间,还应包括课间休息和其他在校期间,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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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托专人代为看管某孩。原告小孩尚某自行回家后因家中无人,当天不幸淹死在自家厕所中,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管某、保护存在一定过失和疏漏,原告家中厕所的设施 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一审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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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黄某庚碰撞原告因属于他人所推,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酉阳县第二中学校在职责范围负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其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辩称应承担补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黄某庚,廖某丙被黄某庚碰撞受伤。酉二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廖某丙的损伤系黄某庚、夏某戊侵害所致;廖某丙在本案中亦否认自己的损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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