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8年9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洋浦国际商业广场八间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月800元,租赁期限为6 至判决时止,共23个月)两项合计为(略).52元。二、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受理费737.8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陈某上诉称:原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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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查明:2004年6月27日,徐某某与古某拜·阿斯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徐某某将上海市某处房屋出租给古某拜·阿斯木使用,租赁期限从2004年 年6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还约定:第2次付款日期9月17日,付三个月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包括承租人未提前10天支付下三个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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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退租后,被告于2009年7月7日又将系租房屋进行了出租。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由于系租房屋内有小蟑螂,屋内卫生状况 影响,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中显示,原、被告系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1条的约定,被告应当将房屋租赁保证金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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