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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和军创公司签订的,和原告没有管理合同关系,占道费不存在,汽车车位是面积。 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5年10月20日新乡军 份,新乡华夏房地产售房表1份,证明原告收取物业费的法律依据,被告房屋面积,原告核准的收费标准为0.3元/米,实际为0.23/米。3、2009年12月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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