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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是原告家人支付的。之后原告离家外出务工至今,期间,相互之间没有来往和联系,原、被告因共同生活时间短,未生育小孩。婚姻关系期间被告送原告铂金项链一条(价值2000余元 ,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无共同财产,又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周某、王某、宛某、倪某、邹某等证人证言及原、被告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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