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诉称之理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电话录音资料,证明被告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有不良嗜好,不利于 器,只能录到被告自己的声音。被告称电话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属于非法录音,且被告是喝了酒之后的,被告不知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举证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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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生活,从而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父母在电话联系中均表示原、被告曾闹离婚,双方产生的矛盾难以克服,不能再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等事宜。本案经开庭 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具有过错行为,故被告要求补偿或赔偿26万元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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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据证明其伤系被告所致,因此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自称是邹某妻子与被告的电话录音以证明原告与邹某同居,因其无法证实声音来源且系孤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因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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