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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被告儿子张某雯出具的收条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支付给儿子张某雯学驾照学费和生活费的事实。 2、张某雯保险金收据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给儿子张某雯交 某凤笔录1份,吴某凤称在2010年6月8日把吴某的买房款26000元已退给吴某,不卖房屋给吴某,原告质证认为是真实的,被告质证认为是假证。 对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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