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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合作协议书》,原告出资40%,被告出资60%,双方在湘乡市大正街成立了一家咖啡店。该店成立后,先由原告派人进行管理。2008年9月,双方 ,财产保全费4440元,合计人民币10260元,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咖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被告(反诉原告)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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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应予以驳回。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广东省东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9)东证内字第596号及(2009)东证内字第 的行为。二、被告沙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咖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5000元。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沙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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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咖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阳利、张晓梅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阳利赔偿 年5月31日止。被告王阳利同意继续委托原告管理与经营;长沙市天心区有金咖啡店应确保使用原告的物料实行统一的模式经营。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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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 (2010)芙民初字364号 原告东莞市某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许某。被告欧某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 向原告承诺:现有门店财产不得损坏与搬出;店招牌由“山堤”更换成“”无人阻扰;注销现工商登记由原告另行登记无人阻扰;被告协助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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