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地上权只能是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地上权可以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其 一制度,不仅是用益物权体系及其所属的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之所在,也关系到我国物权法在对现实的财产支配关系的调整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和产生什么程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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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用益权等人役权吗?答案应当是否定的。那么用益权等人役权未被《日本民法典》和台湾地区民法确认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是在于对有益权 权能的用益物权。[1]再者,除土地之外的自然资源的用益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其地位丝毫不亚于土地,我们不能因为《物权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也要对之进行管理性规范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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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权或债权,由非所有人直接取得对物的使用、收益。可见,利用的观念是内在于传统的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之独立、其具有的限制所有权的效力是传统物权法 几方面:?第一,用益物权是不动产所有权实现的方式和途径。无论任何种类的所有权都必须在现实的运动中实现自己。马克思在谈到地租问题时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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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用益物权。〔16〕历史已经证明,用益物权是一个既准确,又严谨的概念,为各国物权法所通用。用“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中国独有、但却极不 名称统一不可。〔23〕我们认为,从本质上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并没有什么差别,完全可以用地上权这一准确、统一的概念取代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建立我国的地上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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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横的方面,即土地沿地表伸展的范围,土地本为连绵无垠之物,似乎没有什么范围可见,但人们以人为的方法,划分疆界,以此确定其范围,从而土地权利人在横的 方式的多样和便捷。在立法技术上,现代各国物权法的编篡首先要考虑的是法律规则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对待。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它有利于促使我国的民法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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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具有同源关系。这在德国及其它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基本是没有什么争议的共识,尽管关于担保用益的性质在德国学者之间尚存在某些不同的看法。于是, 史尚宽.物权法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0]梅仲协.民法要义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1]顺.物上用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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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王稿”)中,提出的意见是:在物权法中制订用益物权体系,应当设立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 物权上的争议,主要问题有两个:第一,就是这个物权应当叫什么名字。地上权这个用益物权应当叫什么名字,专家的意见并不统一。现在的意见有三种: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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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的指导思想以后,面临的问题就是在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时候应借鉴外国法的什么东西。首先,适应现代物权法加强物的利用的发展趋势,根据我国的现实 多层次的土地的归属和利用提供相应的法律形式。 (四)居住权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是用所有权以及租赁、借用(使用借贷)来调整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房屋的利用关系,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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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指导思想以后,面临的问题就是在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时候应借鉴外国法的什么东西。首先,适应现代物权法加强物的“利用”的发展趋势,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 层次的土地的归属和利用提供相应的法律形式。(四)居住权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是用所有权以及租赁、借用(使用借贷)来调整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房屋的利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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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但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动产用益物权作进一步的规定。这就给司法实务带来了许多问题。动产用益物权的内涵是什么?存在的价值是什么?是否具有处分性 权利的性质,长期租赁动产的现象并不少见。如果需要可以直接购买动产的观点,更是没有看到当代社会企业资金普遍缺乏和融资租赁交易大量涌现的现实。这些否认动产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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